【转自中国政府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各省份推荐情况,综合考虑城市基础条件、工作积极性和国家相关重大战略安排等因素,确定了“十四五”时期开展“无废城市”建设的城市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此外,雄安新区、兰州新区、光泽县、兰考县、昌江黎族自治县、大理市、神木市、博乐市等8个特殊地区参照“无废城市”建设要求一并推进。

  请各省(区、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省级相关部门,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相关城市和地区加快编制并印发实施方案、建立专门工作机制,高质量推进建设工作。

  附件:“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4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国管局、银保监会、邮政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室);各相关城市和地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

  附件:


“十四五”时期“无废城市”建设名单

一、直  

 

  

      

1

北京市

密云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2

天津市

主城区(和平区、河西区、南开区、河东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天津生态城

3

上海市

静安区、长宁区、宝山区、嘉定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4

重庆市

中心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二、省 (自治区)

 

  

      

5

河北省

石家庄市、唐山市、保定市、衡水市

6

山西省

太原市、晋城市

7

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

8

辽宁省

沈阳市、大连市、盘锦市

9

吉林省

长春市、吉林市

10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大庆市、伊春市

11

江苏省

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淮安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

12

浙江省

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嘉兴市、绍兴市、金华市、

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

13

安徽省

合肥市、马鞍山市、铜陵市

14

福建省

福州市、莆田市

15

江西省

九江市、赣州市、吉安市、抚州市

16

山东省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东营市、济宁市、泰安市、威海市、聊城市、滨州市

 

  

      

17

河南省

郑州市、洛阳市、许昌市、三门峡市、南阳市

18

湖北省

武汉市、黄石市、襄阳市、宜昌市

19

湖南省

长沙市、张家界市

20

广东省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

江门市、肇庆市

21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

22

海南省

海口市、三亚市

23

四川省

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乐山市、宜宾市、眉山市

24

贵州省

贵阳市、安顺市

25

云南省

昆明市、玉溪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

26

西藏自治区

拉萨市、山南市、日喀则市

27

陕西省

西安市、咸阳市

28

甘肃省

兰州市、金昌市、天水市

29

青海省

西宁市、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玉树藏族自治州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石嘴山市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