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介绍中写着“华为适用手表”,其实并非华为公司生产。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华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判决侵权的网店赔偿华为公司200万元。
王女士想要给孩子购买华为品牌的电话手表,便在某电商平台上搜索关键词“华为电话手表”,随后通过对比价格,选择了一款名称为“【官方正品】华为正品手机适用儿童电话手表4G全网通用GPS定位多功能防水”的手表,并支付货款。收到产品后,王女士发现该产品并非华为电话手表,而是一个从未听说过的品牌。
王女士向客服提出这不是华为手表,要求退货。客服则玩起了文字游戏,拒绝退货,还表示产品名称里写的是“华为正品手机适用”,并没有说是华为正品。至于“官方正品”这四个字,则是指这款手表是自家品牌的官方正品,与华为无关,是王女士误解了。
向商家维权未果的王女士转而向华为公司投诉。华为公司接到投诉后,立即开展网络取证工作并进行依法公证。调查发现,该网店共有16款商品的标题使用了例如“华为正品”“华为适用”“华为手机适用”“华为正品手机适用”等文字,且均在产品标题的首部突出使用。此外,该网店所销售商品的标题中均没有自身品牌的文字。华为公司遂将该网店的实际经营者诉至法院。
华为公司认为,网店实际销售的商品品牌并非华为,但其在商品销售链接的标题中突出使用“华为”商标,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也侵犯了华为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立即停止对“华为”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被告辩解称,商品销售链接的标题中突出使用“华为”商标文字,是为了提醒消费者其品牌的商品可以和华为手机兼容、互相适配,这只是对于商品功能的一种客观描述,并非是商标性使用;华为公司作为行业巨头,华为产品市场份额大,因此小品牌的电子产品在销售链接中嵌入大品牌的文字,是行业惯例,华为公司作为大公司应当适当允许,不能“以大欺小”。
法官在各大电商平台搜索后发现,其他品牌电子产品在销售时,也会强调自身产品可与华为等品牌产品兼容适配,但其销售链接标题首部均突出强调自身品牌,一般将与其他品牌电子产品兼容适配作为描述性文字置于尾部。被告网店的商品展示链接,却完全没有出现自身品牌名称,显然不符合行业惯例,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金山法院认为,该网店的行为侵犯了华为公司所享有的“华为”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网店的实际经营公司和华为公司同为智能手表的经营者,具有市场竞争关系,该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经查,该网店销售侵权商品的总金额在2300万元至3700万元之间,综合考虑华为公司所享有的“华为”商标的知名度、在智能手表行业内的影响力、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损害后果等因素后,法院判决全额支持华为公司200万元赔偿诉请。